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法律硕士教育中心学生干部队伍的自身建设,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全面提高学生干部的综合素质,做到以考核促工作、强管理、提升服务质量,同时帮助学生干部正确认识自己,发扬优点,弥补不足,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发挥学生干部的带头作用,奖励优秀者和突出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法律硕士教育中心全体学生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干部包含党、团、班学生干部和研究生会学生干部。

第四条  每学年末对全体学生干部进行一次考核,并对考核结果进行公示。

第五条  优秀学生干部的考核,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章  学生干部考核标准

第六条  思想品德,学生干部应当具备较高的思想觉悟,较好的道德修养。在学生中能够树立优秀典型。

第七条  工作态度,学生干部在日常工作中应当具备积极的工作态度,主动为研究生会、班级和同学服务,正确对待各项工作任务,发挥好作为学校、老师和同学之间的桥梁作用。

第八条  工作能力,学生干部应当具备一定的工作能力和创新能力,能够较好地完成分配的工作任务,协调组织开展各项学生活动,并在工作中能够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第九条  工作成果,学生干部在日常工作中,能够按时、按量完成分配的各项工作任务,符合工作要求。认真履行本岗位职责,组织开展各项学生活动,并取得一定的工作成效。

 

第三章  学生干部考核办法

第十条  按照学生干部考核表进行考核,其中,研究生会学生干部考核人员由中心党总支书记、辅导员和研究生会成员组成;班级学生干部考核人员由辅导员和班级同学组成。

第十一条  考核分为四项:思想品德(20分)、工作态度(20分)、工作能力(30分)和工作成果(30分),满分100分。

第十二条  研究生会学生干部考核最终得分=老师考核平均分+成员考核平均分;班级学生干部考核最终得分=辅导员考核平均分+班级同学考核平均分。

第十三条  学生干部考核最终得分在90-100分为优秀,70-89分为合格,69分及以下为不合格。对于被评为优秀学生干部的学生,法硕中心将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四条  对于无故不参加法硕中心组织的集体活动的学生干部,将取消其评优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法律硕士教育中心负责最终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