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准确认定违规借用、借贷行为

作者:2024/05/15 08:46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了对违规借用、违规借贷行为的处分,为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相关违纪行为提供了依据。实践中,在认定相关违纪行为时需要把握哪些要素?如何判断党员干部民间借贷行为是否违纪?

违规借用款物有哪些常见情形?认定时需要把握哪些要素?

  违规借用款物常见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党员干部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借用数额较大的钱款用于个人或者家庭购房、购车、孩子教育以及其他使用等。二是党员干部向管理和服务对象长期或者经常性借用车辆用于家庭出行及其他使用等。三是党员干部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借用房屋用于家庭或者特定关系人居住及其他使用等。四是党员干部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借用其他具有较大价值的财物,比如电脑、相机、高档音响设备等。《条例》之所以将这些借用行为纳入调整范围,是因为党员干部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财物,本质上是公权力的异化和滥用,必须予以制止。因此在适用中,不管党员干部是出于现实需要,还是贪图享乐、占小便宜,只要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财物,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即构成违纪,可依据情节轻重程度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需要注意的是,当出借人既是党员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对象,同时双方还具有近亲属、朋友等关系的,要注意区分借用行为是出于私人情感还是基于职权,审慎把握、妥善处理,对于借用财物确有正当理由且没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一般不宜认定为违纪。此外,对于党员干部与管理和服务对象之间发生的临时救急借用财物行为,比如家人生病临时借用车辆送医,用后及时归还,且自行承担相应费用,只要没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一般也不宜认定为违纪。

  此外,还要注意对违规借用款物行为情节轻重的把握,不但要考虑借用款物的价值大小、不当获利的金额大小等方面,还要从主观恶性程度、借用时间、借用频次、造成的影响等方面综合把握。

如何判断党员干部民间借贷行为是否违纪?违规借用款物、违规借贷与以借为名的受贿怎样区分?

  如何判断正当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与违纪行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把握。

  一是双方地位是否平等。如果党员干部出于亲情、友情等私人感情,向确有需要的亲友出借钱款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收取一定利息,也未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双方系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若党员干部与管理和服务对象之间发生借贷关系,或者借贷行为与职权行使有明显关联,借贷双方地位不平等,并非基于意思自治和公平交易的原则参与借贷活动,那么党员干部就可能构成违纪甚至涉嫌受贿等违法犯罪。

  二是约定的借款期限、利率等是否合理。判断是否获取大额回报,要综合考虑出借金额大小、利率高低、借款期限长短等因素。党员干部以明显高出正常水平或当地民间借贷的一般利率出借钱款获取大额回报的,通常认定为违纪,但是并不必然要求利率水平高于当地民间借贷的一般利率标准,只要获得大额回报即可。

  三是是否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条例》在2018年《条例》的基础上,在“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前增写了“可能”二字,这一规定是一种防止利益冲突的预防性规定,只要具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现实可能性即可,并不需要发生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实际后果。该要件是认定违规借贷构成违纪的必要条件,是否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主要从借款人是否为管理和服务对象,双方之间是否存在人情往来等因素综合考虑。

  同时,监督执纪执法中还需关注资金来源是否正当,是否来源于自有或家庭合法收入以外的资金,如系党员干部利用职务便利挪用的公款或资金,从银行获取的低息贷款,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低息或者无息借款,向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等,还可能涉及其他违纪违法问题。还要查清是否存在利用职权影响优先收回借款本金及利息,在债务人出现支付困难的情况下,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让他人违反法定顺序、比例优先清偿借款或提前清偿未到期借款,免除自己借款风险的同时侵犯了其他债权人的同等或优先受偿权等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