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教育中心研究生导师管理实施细则
(中南大-法硕中心研字〔2022〕1号)
(2022年3月24日第9次中心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研究生导师的工作职责,建设高质量研究生导师队伍,切实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根据《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中南大党教字〔2018〕2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导师职责规范》(中南大研字〔2018〕2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法律硕士教育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导师(以下简称“导师”)是指我中心在职在岗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
第二章 导师选聘
第三条 专职导师从校内专任教师和专职科研人员中遴选。申报专职硕导资格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和法律,作风正派,治学严谨,为人师表,无学术不端行为。
(二)受聘为教授、副教授、讲师的专任教师,且退休之前能完整指导一届硕士生。其中,具有讲师职称的申请者须获博士学位一年以上;50周岁以下其他职称的申请者应当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三)有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并取得一系列科研成果。近5年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内,申报人的科研成果应达到以下要求之一:
1.在学校认定的三类以上期刊发表论文1篇,或在SCI、SSCI期刊以外文发表论文1篇;
2.在学校认定的四类期刊(即 CSSCI 期刊,下同)发表论文2篇;
3.出版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具有一定学术价值的专著一部,字数不少于10万,且在学校认定的四类期刊发表论文1篇;
4.主持省部级以上纵向课题1项,且在学校认定的四类期刊发表论文1篇;
5.主持经费总额达5万元的横向课题1项,且在学校认定的四类期刊发表论文1篇;
6.主编(或副主编)国家规划教材1部,且在学校认定的四类期刊发表论文1篇;
7.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奖1项(一等奖排名前五、二等奖排名前四、三等奖排名前三),且在学校认定的四类期刊发表论文1篇。
(四)一般应开设过2门以上本科课程,其中1门应为专业课或专业基础课,教学效果优良;同时,能开设1门以上的本专业硕士生必修课或指定选修课。
(五)外语水平适应指导硕士生的要求。
申请人具有较强的职业能力(如具有政府或国际组织认可的职业资格等),可以适当放宽对申请人第三条第三款所列科研条件的要求。
第四条 具有丰富实践经验且工作业绩突出的校内外实际工作部门人员,可以申请合作硕导资格,与校内专职硕导共同指导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合作硕导的聘期为四年,一般指导两届研究生。聘期内表现优良者,经本人申报、导师组推荐,可以依照选聘程序在聘期内第三年提出续聘申请。申报合作硕导资格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博士学位,在相关实践领域有两年以上工作经验者。
(二)具有硕士学位,在相关实践领域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者。
(三)具有学士学位,在相关实践领域有十年以上工作经验者。
(四)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有三年以上实践经验者;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有五年以上实践经验者。
(五)在政府、司法、银行、企业等社会各界具有一定影响的知名人士或卓有成就者。
第五条 违反教育部明令禁止的高校教师“八条红线”之一的,导师申报时实行一票否决。
(一)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三)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四)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保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六)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七)对学生实施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八)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六条 导师的遴选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一)在规定遴选的时间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申请培养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
(二)方向导师组组长组织导师组成员对申请人的学术水平、教学效果等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进行全面评价,将符合条件者提交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在进行形式审查合格后在中心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天。
(三)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方向导师组评审和公示期所收集意见的基础上,对申请人的各项条件依照本办法进行认真复核与审定。参加会议的人数不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为有效,经三分之二以上与会委员同意者为通过。
(四)中心将通过的申请人名单提交研究生院汇总,经复核无误后报送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并公示五天。被聘任的硕士生导师享受学校规定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三章 导师职责
第七条 导师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宪法与国家法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政策,忠诚党的教育事业,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第八条 导师作为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应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严谨的治学态度,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切实履行研究生培养职责
第九条 导师应按照学校和中心的安排,积极参与学校和中心研究生招生宣传和优秀生源选拔活动,严格遵守考试录取过程中的保密原则、工作纪律和工作程序,在考核中要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严格把握人才选拔质量关,不断提高我校研究生招生质量。
第十条 导师应参与制订法律硕士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承担研究生课程教学任务,并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探索行之有效的教学方式、方法,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一条 导师应根据培养方案的基本要求和研究生实际,在规定时间内,参与研究生完成个人培养计划和课程学习计划的制订,指导研究生阅读相关文献和参考书籍,定期检查研究生学习情况。
第十二条 导师应对研究生进行系统的科研训练和社会实践指导,注重培养研究生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积极为研究生开展科学研究、发表科研成果创造条件。
第十三条 导师应重视研究生学位论文写作,指导研究生制订切实可行的论文工作计划,对学位论文的选题、开题报告、撰写进行具体指导,根据申请学位资格条件,把握学位论文学术标准,审阅学位论文并指导研究生修改学位论文,对学位论文做出学术评价,并配合学校和中心做好研究生学位论文的重复率检测、送盲审、抽检、答辩和学位授予工作。
第十四条 导师应做到教书育人,关心研究生的思想动态,全面了解研究生政治思想、学业科研及身心健康等各方面表现,注重对研究生的品德教育,教育研究生树立远大理想和奋斗目标。
(一)研究生入学后,导师应尽快全面了解其政治思想、业务基础和健康状况,对其进行入学教育,督促研究生认真学习并切实遵守学校关于研究生教育的各项规定。
(二)经常了解研究生思想状况和其他方面的表现,并根据学校要求,做好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
(三)导师应关心研究生生活,定期与研究生谈话,了解情况,切实解决研究生生活中可能遇到的困难。
(四)导师本人应以身作则,对研究生进行遵守学术规范教育,培养他们良好的学术道德。
第十五条 导师应配合做好研究生职业规划和就业指导工作,教育研究生处理好理想、事业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鼓励研究生到祖国需要的地方去建功立业。
第十六条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一)服从中心、方向导师组的教学工作安排,按照教学计划开展教学活动。
(二)认真执行有关研究生教学的各种规章制度,圆满完成教学任务。
(三)认真做好所担任课程的成绩考核工作,并按照学校有关研究生课程成绩管理的规定,及时做好成绩填报工作。
第十七条 导师根据其专长最多可在两个方向导师组指导研究生,且一个年级中指导硕士生人数不得超过7人。
第十八条 导师不得担任所指导研究生的答辩委员会委员。
第十九条 导师出差、出国期间,应对研究生的学习做出妥善安排。经同意离校1—3月者,应把研究生的学习安排情况,报所在培养方向导师组备案;离校3—6月者,应将研究生的学习安排情况,报中心备案;离校6个月以上者,培养方向导师组应另行增配或更换导师。
第四章 导师培训
第二十条 导师培训对象为中心在职在岗的导师和新任导师。
第二十一条 导师应参加中心组织的导师培训,通过上岗培训后方可招收、指导研究生。每年举办一次新任导师培训工作,在职在岗导师每三年培训一次。因故未参加培训的导师,须进行培训补课。导师参加培训的情况与招生资格挂钩,作为导师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导师培训旨在明确导师职责,增强导师自身素质,提升导师教书育人的能力,加强导师队伍建设,更好发挥导师教书育人的作用,切实提高法律硕士教育质量,促进学校研究生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三条 中心负责制定培训方案、选聘培训授课教师以及培训的具体实施。安排相应课程,帮助导师提高指导能力。
第二十四条 培训内容包含明确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强化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的意识。
第二十五条 培训导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将思想教育与专业教育有机统一,使导师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模范实践者。
第二十六条 培训导师严格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爱岗敬业,以高尚的道德情操和人格魅力感染、引导学生,使导师具有高尚的师德师风、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十七条 向导师解读国家研究生教育政策、学校研究生教育情况以及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授予和思想教育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第五章 导师考核
第二十八条 导师考核遵循公开、公平与公正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 导师考核一年进行一次,由研究生院负责组织,中心负责实施。
第三十条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
第三十一条 导师具备下列条件,方为合格: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政策,恪守教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为人师表,爱岗敬业,爱护学生,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执行研究生全程培养方案,完成各项教学任务,教学效果良好。
(三)科研要求:
参加考核的导师,在考核周期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须公开发表(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论文2篇。
2.独立出版或领著(第一作者)学术著作1部,或主编教材1部,或译著撰写3万字以上的学术著作⼀部。
3.考核期内有3万以上的横向课题经费到账的,可折算一篇论文。
4.主持厅局级及以上纵向科研项目1项。
5.获厅局级及以上研究成果一等奖(第1名),或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及以上(前3名)。
6.在国际组织主办的国际学术会议上作为代表进行学术发言,科研项免于考核。
7.在考核期内,导师所指导的硕士研究生论文在C类以上期刊公开发表一篇,科研项免于考核。
8.在考核期内,导师所指导的硕士研究生两人次获得校级优秀论文者,科研项免于考核。
9.在考核期内,导师所指导的硕士学位论文一次性通过校外盲评,并有2篇以上获得全优,科研项免予考核。
10.在考核期内,导师编写的专业学位案例入选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或省部级以上学会案例库的,科研项免予考核。
11.导师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获国家级研究平台首席专家,或发表A+期刊论文1篇的,自该成果取得之日起的五年内,科研项免予考核。
12.在考核期内,导师为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作出突出贡献的,科研项免予考核。
第三十二条 有师德失范行为且情节较重,或考核期内所指导的学位论文累计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达2篇(次),取消导师资格。
第三十三条 导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考核不合格,暂停招生资格:
(一)无故不接受研究生教学或指导工作和无故不参加考核。
(二)考核期内所指导的学位论文累计出现“不合格论文”达2篇(次)的。
(三)被解除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四)学校年度考核不合格。
(五)有其他违规情形。
第三十四条 暂停招生资格的导师,下一年度考核合格,恢复招生资格;被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者,自取消资格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报导师资格。
第三十五条 导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考核公示期内,向工作小组提出复议申请。工作小组应及时受理,并在公示期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复议结果送达本人。对复议结果不服的,自收到复议结果三个工作日内向领导小组工作办公室提交申诉申请。办公室汇总申诉材料后报领导小组复审,并将结果公示三天。公示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将结果送达本人。对复审结果仍不服的,由领导小组决定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三十六条 考核期内所有科研成果须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并按成果发表当年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认定其级别。
考核期内身患严重疾病、无法履职达一年以上的导师可以不参加考核。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