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教育中心硕士学位论文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作者:2022/04/02 03:07

法律硕士教育中心硕士学位论文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中南大-法硕中心学位字〔2022〕1号)

2022年3月24日第9次中心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研究生学位论文过程管理,完善法律硕士教育中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体系,根据《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办法》(中南大学位字〔2017〕10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质量管理与监督办法》(中南大学位字〔2021〕14 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审管理办法(试行)》(中南大学位字〔2022〕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法律硕士教育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位论文应表明作者在本学科领域掌握了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或新成果,并能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三条 导师作为学位论文质量管理与监督第一责任人,应严肃认真、深入细致地指导硕士学位论文,确保论文质量。

第四条 中心研究生学位论文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开题报告、预答辩、学术不端检测、送审前预审检查、论文评审和论文答辩等环节。中心办公室承担中心研究生学位论文管理工作。

第二章  开题报告

第五条 位论文选题应当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学位论文的内容应当就社会现实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法学理论上的深入讨论,以检验法律硕士研究生运用法学理论、方法和技术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六条 论文开题到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6个月。法律硕士学位论文开题一般安排在入学后第个二学期或第四个学期完成。

第七条 申请开题的研究生,应提交开题申请,填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书》,开题报告的撰写、提交、修改均需在导师指导下完成,经导师审查符合条件,同意进行开题后方可提交中心参与开题答辩。

第八条 开题答辩应以正规答辩的方式进行,由中心办公室统一组织,各培养方向分别开展。学位论文开题答辩小组由不少于 3 名导师组成,设组长一位(导师不得担任)。导师对学生的学位论文选题及其基本思路进行学术指导,并提出修改建议,最后确定学位论文的题目。

第九条 开题工作结束后,各方向导师组将开题结果汇总后报中心办公室备案,开题答辩小组签字后的开题报告书应由中心存入研究生的学位档案。

第三章 论文撰写

第十条 开题报告完成后,研究生应根据研究计划有序推进学位论文撰写工作。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撰写完成。研究生撰写学位论文应端正态度,积极投入,定期向导师汇报论文进展情况,导师应定期督促研究生积极开展学位论文撰写工作。

第十一条 研究生是其学位论文的直接责任人,论文写作应当符合原创性等学术规范的要求,严禁抄袭行为,引文注释和版面等符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具体要求。

第十二条 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应加强对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学术指导和质量把关。导师应在研究生论文选题、文献搜集、论文写作等培养环节中加强全过程指导,鼓励研究生取得高水平研究成果;客观公正地评价研究生创新成果水平和学位论文质量,给出是否同意申请答辩的意见。

第四章 预答辩

第十三条 法律硕士研究生申请预答辩应具备的条件

(一)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修满规定学分;

(二)论文开题报告通过;

(三)研究生学位论文基本定稿,经导师评定符合要求。

第十四条 预答辩的时间安排最迟为学位论文双盲评审前两个月,原则上预答辩与正式答辩不得安排在同一学期。预答辩通过且学位论文通过学术规范审查,经导师评定符合要求,品德及其他方面鉴定合格者获得毕业资格。

第十五条 学位论文预答辩要公开进行(涉密学位论文除外),预答辩前,各培养方向应提前一周公布参加预答辩的研究生学位论文题目、答辩人、导师、预答辩委员会成员、预答辩时间和地点等信息。

第十六条 预答辩的组织程序和结果处理

(一)预答辩工作由中心办公室统一组织、各培养方向分别开展。

(二)中心由各培养方向导师组根据申请预答辩研究生的规模成立若干个预答辩委员会,由3-5名相关学科的专家组成预答辩专家组,导师不能作为预答辩委员会成员参加论文预答辩委员会。预答辩委员会主席一般应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三)学位论文预答辩程序包括研究生本人陈述、答辩、预答辩委员会评议等。

1.申请者就学位论文论研究的背景、内容和方法,取得的研究成果和创新点等向专家组作不少于15分钟的汇报;

2.预答辩委员会专家对论文的学术水平、创新性、系统性和有无学术失范现象等作出评议,并对论文存在的问题与不足给出具体的修改或完善意见;

3.预答辩委员会单独开会,评议申请人预答辩情况,就能否通过论文预答辩举行无记名投票,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成员同意的为通过,未出席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讯方式投票。

4.中心根据预答辩委员会的决议意见,将预答辩情况汇总后报送校学位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预答辩结果只有通过和不通过两种。预答辩结果为通过者,需按照要求对学位论文进行完善,应根据参加预答辩的专家和导师意见对论文做相应修改,填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位论文质量控制表》(预答辩后修改),并将修改后的论文经导师审定后,进入学术不端检测和论文评审阶段。

第十八条 未通过预答辩者至少1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预答辩申请。预答辩情况应在学位论文答辩会上向答辩委员会进行说明。

第五章 学术不端检测

第十九条 学术不端检测对象包括送审前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和答辩通过后提交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采用中国知网“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

第二十条 学术不端检测程序和结果处理

(一)中心办公室须对导师同意提交的学位论文在送审前依据学校要求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通过后在学校规定的统一检测平台上进行学位论文文字复制比检测。学位论文文字复制比未超过 15%的,可正常进入送审环节;学位论文文字复制比超过 15%但未超过 30%的,可允许修改论文后再次进入审查环节;学位论文文字复制比超过 30%但未超过 50%的,经同行专家确认,推迟半年申请论文答辩;学位论文文字复制比超过 50%的,经同行专家确认,推迟一年申请论文答辩。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应于结果下发的3日内,由个人提出申请并说明原因,经导师、导师组和中心审核后,报校学位办申请复检。

(二)答辩后正式提交的最终版学位论文再次进行学术不端检测,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的引用后,总文字复制超过15%者,取消论文作者本次学位申请资格,一年内不得申请学位;复制比超过30%者,经同行专家确认,三年内不得申请学位;复制比超过50%者,经同行专家确认,取消学位申请资格。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应于结果下发的3日内,由个人提出申请并说明原因,经导师、导师组和中心审核后,报校学位办申请复检。

第二十一条 学位论文检测只是预防学术不端行为的一种辅助手段,中心将加强对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的宣传教育,促进优良学风建设。

第六章 送审前预审检查

第二十二条 预审检查对象为通过学术不端检测拟送审的硕士学位论文。

第二十三条 送审前预审一般在学位论文学术不端检测完成后,学位论文送审前,具体由中心组织安排。

第二十四条 论文预审组织程序和结果处理

(一)学位论文预审应由各培养方向导师组统一组织安排,在校内公开进行,不得由导师个人组织。研究生应将学位论文提前5天交给预审专家审阅。

(二)学位论文预审采用专家集中审议的方式进行。专家组集中对申请预审的学位论文进行审议,并对每一篇学位论文提出详细的评审意见。申请预审的研究生的导师应为专家组成员。

(三)预审专家采取合议方式给出预审结果。预审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类。对有争议者,可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决定,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成员同意的为通过。

(四)学位论文预审结果为“通过”的,申请人按照专家意见修改论文并经导师同意后可申请论文送审;预审结果为“不通过”的,研究生应推迟至下一批次学位授予申请时,方可再次申请预审。

第二十五条 学位论文预审相关材料应及时整理并归入学生业务档案。

第二十六条 对于预审通过,但在论文送审中出现2份及以上为D档评阅结果的论文,将进行质量回溯审查。

第七章 论文评审

第二十七条 论文评审条件

(一)经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抽查审核,完成并满足毕业相关要求;

(二)学位论文通过预答辩、答辩前文字复制比审查和格式规范性审查;

(三)经导师和方向导师组同意送审。

第二十八条 学位论文评审分为双盲评审与非双盲评审两种方式。“双盲评审”是指学位申请人及其导师与评审专家之间互相匿名,“非双盲评审”是指学位申请人及其导师对评审专家不匿名。

第二十九条 双盲评审按照《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审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三十条 未参加双盲评审的硕士学位论文,由中心聘请3位与学位论文选题方向相关的专家作为评阅人,其中校外专家1人。

第三十一条 学位申请人的指导组成员和合作导师及兼职导师不能作为该生学位论文的评审人。

第三十二条 评审结论处理

(一)根据专家评阅书中的论文评审得分(以下简称“S”),学位论文评审结论分为 A、B、C、D 四档。其中:A 档(S≥85 分);B 档(70 分≤S<85 分);C 档(60 分≤S<70 分);D 档(S<60 分)。

(二)学位论文评审结论的使用规定如下:

1.首次送 3 个专家,若评审结果均为 B 档及以上,为双盲评审通过,可以参加此次论文答辩。

2.若评审结果中有 1 份及以上为 C 档且未出现 D 档的,分别作如下处理:

1)仅有1份专家评审结果为C,或有2份专家评审结果为C且总平均分不低于70分的,评定结果为“评审通过,同意进行一定修改并经导师、导师组审核后参加此次答辩”。

2)有2份专家评审结果为C且总平均分低于70分,或有3份专家评审结果为C的,评定结果为“与硕士学位论文要求有一定差距,需修改后复审”。

3.若评审结果中有 1 份为 D 档,分别作如下处理:

1)另外2个评审结果均为B(含B)以上的,评定结果为“与硕士学位论文要求有一定差距,需修改后复审”。

2)其他情况,评定结果为“与硕士学位论文要求有较大差距,不能参加此次答辩”。

4.若评审结果中有 2 份及以上为 D 档,原则上推迟至少一年再申请答辩。

5.若学位申请人及其导师对部分评审专家的结论因学术分歧等特殊原因存在较大异议的,学位申请人可以申请复审,需在盲评结果公布三日内书面详细陈述申请复审的理由,经导师、方向导师组审核后提交至中心办公室,由中心硕士学位论文质量指导专家组根据双盲评审专家意见对该学位论文的质量进行综合评估,作出“与硕士学位论文要求有一定差距,需修改后重新复审”或“与硕士学位论文要求有较大差距,不能参加此次答辩”的结论。

6.对于中心硕士学位论文质量指导专家组作出“与硕士学位论文要求有一定差距,需修改后复审”结论的学位论文,申请者需要对论文做出实质性修改,再次通过答辩前文字复制比审查和格式规范性审查,并经导师、方向导师组审核通过,报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备案后,由中心提交校学位办组织复审。

第三十三条 评审通过结论有效期为半年。通过后半年内若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并获得学位,其所有已通过的评审意见不予认可,申请学位时学位论文须重新进行评审。

第三十四条 学位论文评审通过情况将纳入教学任务年终考核。具体按照《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审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论文送审,不得对论文送审提出不合理要求。学位论文送审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论文送审信息。

第八章 论文答辩

第三十六条 所有申请硕士学位的研究生,须通过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答辩时间一般为每年的5月份和11月份。

第三十七条 论文答辩申请条件:

(一)思想政治品德合格。

(二)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学分及各实践环节符合相关要求。

(三)学位论文格式符合学校统一标准。

(四)科研、实践成果达到学校和中心规定的要求。

(五)学位论文评审通过。

第三十八条 学位申请人提出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经导师同意后,中心将统一组织安排答辩,各答辩小组答辩信息提前1周进行公告。学位申请人应准备好学位论文(论文数量根据答辩委员的人数而定)、答辩会所需资料等送交答辩委员会成员审阅。

第三十九条 硕士论文答辩委员会的专家一般由3--5人组成,其中须有一名校外专家。答辩委员会设主席1人,主席一般具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校外专家担任;设答辩秘书2人,协助做好答辩的事务工作。导师可以列席答辩会,但不能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参加论文答辩委员会,更不能担任答辩主席。

第四十条 学位论文答辩程序包括学位申请人陈述、答辩委员会提问、学位申请人答辩和答辩委员会表决和决议。

(一)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会开始。

(二)导师或受导师委托的导师组成员介绍申请人学习情况以及从事科学研究、论文写作等情况。

(三)申请人介绍论文的主要内容,着重介绍自己的见解和需要说明的问题(时间不超过30分钟)。

(四)答辩委员会向申请人提出需要答辩的问题。申请者可在不超过30分钟的时间内准备答辩。

(五)申请人对提出的问题进行答辩,答辩时可以查阅允许带进会场的数据、文献资料;回答问题必须简明、扼要、准确。在学术观点上可以各抒己见。言不及义、故意拖延时间的,主席可以制止。

(六)宣读导师推荐意见、论文评阅人的学术评语。

(七)学位申请人、学生导师及列席人员退场回避,答辩委员会单独开会,评议申请人答辩情况,就能否通过论文答辩和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举行无记名投票,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成员同意的为通过。未出席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讯方式投票。

(八)答辩委员会起草对论文及论文答辩的决议书,经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讨论同意后由主席签字,并将决议通知申请人。

第四十一条 答辩决议的执行。

(一)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学位申请人,可按规定程序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硕士学位。

(二)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在规定的年限内,可继续修改学位论文,半年后重新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三)若答辩人两次学位论文答辩均未通过,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第四十二条 学位申请人在答辩中,有权充分阐述自己的学术观点,有义务认真回答答辩委员会委员提出的问题。

第四十三条 学位申请人若对答辩委员会的决议有有异议,可在答辩结束后3天内向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以书面申诉,须导师签字确认。

第四十四条 实行答辩后强制修改制度。答辩后强制修改是指对正式答辩时答辩委员会专家提出的问题,学位申请者必须在召开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之前进行有针对性的修改,并由导师和方向导师组组长负责监督落实的制度。拒不修改论文的,方向导师组有权拒绝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

第九章 “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处理

第四十五条 研究生应重视学位论文研究与撰写工作,凡学位论文开题、预答辩、送审、答辩等各个环节,因论文质量问题耽误正常答辩和毕业者,责任自负;凡在上述过程中出现作假行为或学术不端行为的,一经查实,将依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 34 号)和《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 40 号)及学校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十六条 研究生导师应高度重视学生学位论文的研究和撰写工作,按照学校和研究院时间安排,督促学生按时开展论文撰写工作;要加强对研究生的学术道德规范教育,加强论文撰写指导,坚决杜绝学术不端行为。对上级有关部门抽检“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导师,除对其进行质量约谈、责令限期整改外,将问题学位论文与导师招生资格挂钩,具体以学校规定为准。

第四十七条 开题答辩小组、预答辩委员会和答辩委员会等应严格履行相应评议职责。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由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